据丹阳发布5月26日消息,《丹阳日报》刊载丹阳市人民法院发布多起侵犯商标权、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其中侵权对象涉及我市企业的主要包括其注册的“旦阳”“沃得”“圣象”等知名商标。
其中案例一为侵害“沃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为原告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系“沃得”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保定某公司、北京某公司、李某在淘宝开设多家店铺销售农机玻璃及配件,并在多个商品链接标题及页面标注“沃得钢化玻璃、原厂全新”等字样。
被告河北某公司、保定某公司、保定某商贸公司在部分商品上注册“沃得”“沃得皓龙”等与原告涉案商标相似的数十个商标。后原告提起异议,上述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30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保定某商贸公司、北京某公司、李某在多个店铺链接标题、商品详情页面多处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所售商品的来源造成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各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各被告撤回上诉。
被告在多个商品类别及服务中批量恶意注册与原告权利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导致原告需要通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宣告无效乃至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付出大量人力、物力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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