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目标:建立权责明晰、机制健全、保障有力、监管到位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长效管护体系,确保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现代化基础。
解读要点:
1. 明确“五级责任体系”:
省负总责:省政府对目标任务、资金筹措、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运营管护负总责。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管护工作。
市级监管:市政府负主要监管责任(进度、质量、验收、资金、管护)。市农业农村部门监督制度落实、完善机制、指导日常、组织评价。
县级主体:县政府负主体责任(实施、质量、资金、管护)。县农业农村部门是核心执行层,负责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机制、指导乡镇落实属地管理、筹措经费、落实管护主体和方式、组织培训等。
乡镇落实:乡镇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设立日常管理机构(单位),组织资产登记移交,协调处理问题。
所有者管护,受益者参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工程设施所有权人是法定管护主体,负责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和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承担受益设施的管护责任。
2. 确立管护主体及其核心职责:
主体是谁?政府投入形成的工程设施,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通常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作为管护主体。
主体做什么?
接收资产登记和管护移交。
组织日常巡查、养护、维修。
管理委托的管护承接方或管护人员。
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移交是关键: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明确管护主体并完成资产登记和管护移交准备,否则不予验收。验收后,乡镇须及时组织完成资产交付和管护移交手续,并上图入库备案。
3. 创新提出“先建机制后建工程”:
要求在项目实施前就明确工程权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等机制安排。
鼓励管护主体参与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实施、各阶段验收,全程监督工程质量。这有助于从源头提高工程质量,为后续管护奠定良好基础。
4. 细化管护内容与要求:
明确规定了七大类工程设施(灌排、道路、机耕桥、田块、防护生态、输配电、其他)的具体管护达标要求(如畅通、无损毁、平整、安全、功能正常等),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建立日常巡查报告制度:管护人员负责日常巡查维护并记录;能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
分级处置机制:
轻微问题:管护人员自行处置。
较大问题(清淤、修复、更换):管护主体或委托方进行专门/定期维护。
重大损毁(灾害/意外):管护主体报告乡镇 -> 乡镇核实 -> 无力处置则报告县农业农村部门。
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或供应商按合同保修。
禁止损毁设施:对人为损坏有明确的追责和赔偿机制。
5. 构建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
原则: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分级保障、长效运行。
来源:
省级:安排管护奖补资金(基于保有量、项目补助、管护成效)。
市级:鼓励参照省级安排奖补。
县级:承担主要保障任务,每年安排一定管护经费。
乡镇:鼓励安排财政资金。
管护主体:从基础设施使用费、流转增值收益中提取;自主投工筹资;接受社会捐赠。
社会资本:鼓励社会投资、金融机构投入。
资金用途:严格限定用于与管护直接相关的支出(材料、工具、服务、保险、维修、劳务报酬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运转费、购置办公设备等无关支出。向确权到村集体的项目倾斜。
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筹集、使用、公示、审计。
6. 强化监督管理与考核:
信息化监测:依托现有平台和上图入库成果,管理管护主体、空间位置、管护效果等信息。
日常监督:县农业农村部门动态掌握情况,建立问题发现-核实-处置机制,督促整改。指导建立管护信息公示制度(主体、内容、标准、人员等公开)。
层级监管: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监管,督促落实主体、责任、资金。
考核挂钩:争取将管护成效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与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这是最有力的保障措施之一。
社会监督: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7. 重要变化与时效:
废止旧规:明确废止2019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的意见》(苏农建〔2019〕19号)。
施行时间:2025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4日。
地方细则:授权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延伸:省有关单位及其所属农场参照执行。
总结亮点:
责任空前压实:清晰划分省、市、县、乡、所有者/受益者五级责任,特别是强化了县级主体责任和乡镇落实责任。
主体明确法定:首次在省级办法中明确规定政府投入形成的设施归土地所有者(村集体),并作为法定管护主体,解决了“谁来管”的核心问题。
机制关口前移: “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和“管护主体全程参与”是重大创新,从源头保障质量和可管护性。
资金渠道多元长效:构建了覆盖各级财政、村集体自筹、社会资本的多层次、可持续资金保障体系,并严格规范用途。
监管考核刚性有力:信息化管理、日常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特别是争取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极大提升政策执行力。
操作指引具体:对各类工程管护标准、巡查要求、问题处置流程规定得非常细致,便于基层执行。
这份《实施办法》标志着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从“重建设”向“建管并重、长效管护”的重大转变,为全国提供了系统、务实、创新的管护制度范本。其成功实施将直接关系到江苏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的巩固和长期效益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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