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是农业“芯片”,自交系亲本作为核心育种资产,长期存在维权难、举证难、鉴定抗辩难三大痛点。此前行业普遍认为仅终端杂交种可受品种权保护,亲本难以单独维权,大量企业遭遇恶意套牌、窃取亲本制种却索赔无门。
今天右上角分享最高法标志性改判案件——恒某种业诉金某种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本案创下国内植物新品种侵权判赔纪录。作为专注于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检测与维权的专业机构,我们对此案进行深度解读,并为种业公司提供实战建议。如您已经对案情有大致了解,可直接跳转到最后的【右上角启示】板块。
案情简介
被告金某种业未经原告许可复制玉米自交系NP01154并更名YZ320,同时将其作为父本大规模培育、推广7个杂交玉米品种,侵权时长长达五年,涉案种植面积达8243.4亩;一审中原告提交四份检测报告证明被诉侵权品种的亲本“YZ320”与“NP01154”差异位点数1,为侵权品种,被告却刻意规避标准、自选5个中有4个位点存在差异的非核心位点出具鉴定报告以此抗辩,一审采信该报告驳回原告诉请,后最高法二审改判认定侵权成立,判令被告共计赔偿5354.7万元。
一审观点
1.法院认可被告通过自主选取少量非核心位点出具的鉴定报告,并据此认定被诉亲本繁殖材料与涉案授权自交系不属于同一植物新品种。
2.法院虽以金某种业提交的淀粉检测样品取样、留存流程存在瑕疵为由未采信对应的理化检验报告,但并未否定以淀粉性状区分玉米品种的论证逻辑,结合采信的糯质关联位点加测报告认定二者存在基因位点差异,间接认可被诉亲本与授权自交系分属糯玉米、普通玉米因而具备品种特异性的抗辩思路,且未依据DUS测试规范对该抗辩予以实质否定。
二审观点
1.品种同一性DNA分子鉴定存在法定检测流程,应当优先选用国家标准划定的核心位点比对,仅核心位点出现明显差异时,才可依次使用扩展位点、特异位点补充检测。案涉2994号测试报告在40对核心位点检测结论出具前即启动指定位点检测,不符合加测适用要件。
2.明确认定判断玉米品种特异性应当适用DUS测试国家标准而非商品玉米淀粉分级标准,调取案涉亲本品种权申请及两年田间DUS测试官方档案,档案均记载该亲本为硬粒普通玉米,同时指出被告淀粉检测所用检材取样时间、环节存在矛盾,检材关联性无法确认,据此认定其糯玉米性状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8条“未经许可将授权自交系亲本作为父本商业化组配、繁育杂交品种,属于侵害品种权”明确玉米自交亲本可单独获得品种权保护,无需单独销售亲本也成立侵权。
裁判分歧对照分析
DNA分子鉴定采信思路差异
一审采纳案涉2994号位点测试报告作为定案参考,据此认定两款亲本并非同一品种;二审则依据玉米鉴定国家标准明确位点检测存在先后法定顺序,补充位点加测设有前置适用条件,结合多份合规检测证据认定两款亲本具有同一性。
品种特异性评判标准不同
一审未否定通过淀粉理化性状区分品种的论证思路;二审区分商品玉米淀粉分级标准与DUS测试标准的适用场景,以农业农村部留存的官方品种档案作为判定依据,结合被告检测样品存在取证瑕疵,认定其糯质玉米抗辩缺乏事实支撑。
世界粮食品种权保护范围理解区别
一审审理重心集中于两款亲本是否为同一品种,未专门评述商用使用授权亲本组配杂交种的侵权规则;二审完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配套司法解释,明确玉米自交系作为繁殖材料独立受保护,仅商业重复用于培育杂交品种即可构成侵权,厘清种质亲本的权利保护边界。
Agriculture
裁判结果
一审: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
1.被告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品种权的行为。
2.被告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3347163.1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0000元。
判赔数额计算规则
二审法院以被告实际获利为赔偿计算基础,先扣除重复统计面积确定有效侵权制种面积8243.4亩,结合行业平均亩产430公斤、同类杂交种单位利润10.75元/公斤算出杂交品种总获利,参照种业收益分配惯例酌定涉案亲本贡献率70%得出补偿性赔偿基数。
计算公式:
8243.4(亩)×430(公斤)
×10.75(元/公斤)×70%
=26673581.55元
法院结合事实与相关司法解释,分四层认定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一,被告存在侵权主观故意。涉案核心育种人员曾在权利人关联企业任职,深度知晓涉案亲本信息,被告无法提供亲本合法来源,在原告方发送律师函警示侵权后,依旧持续开展制种生产,综合上述事实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推定存在侵权故意。
第二,案涉侵权行为情节严重。被告自2019至2023年,连续多年种植七款审定侵权杂交玉米,总侵权制种面积高达8243.4亩,侵权周期长、覆盖规模大,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第三,划定侵权计算起始节点。涉案侵权杂交种自2019年开始投产,因此法院将2019年作为核算侵权获利、计算赔偿的起算年份。
第四,酌定一倍惩罚赔偿倍数。综合考量被告侵权主观恶意、多年持续侵权、大面积制种等全部情节,法院最终酌情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即最终判赔数额=26673581.55×2=53347163.1元),同时全额支持原告2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
右上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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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种研发完成后,务必及时为关键自交系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形成“核心种质+ 终端产品”的双重保护体系,从源头上确立种质资源的权属,降低被盗用后的维权门槛。
在侵权取证与司法鉴定环节,必须严格遵循“先核心位点,后扩展及特异位点”的国家标准流程。确保检测机构资质合规、取样封存流程完整、记录详实。切勿因贪图方便或追求特定结果而采用非标流程,否则极易重蹈本案一审中“证据不被采信”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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